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法律理论及实务/唐青林(6)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行财产分割。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分割的具体数额和办法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和分立协议进行。财产是公司设立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承担公司债务的保障,因此,进行公司分立,必须合理、清楚地分割原公司的财产,对于派生分立,是原公司财产的减少,对于新设分立,完全是公司财产的重新分配。
(四)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公司法一方面简化了分立的程序,即公司分立决定做出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一次即可。另一方面取消了旧法中公司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和“提供担保”的请求权,以及对于分立的否决权;但增加“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一个自治条款(“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力图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杜绝公司分立被恶意利用来逃避债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资本时均须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现以公司分立为例,列举常见的通知、公告事项和格式如下:
《A公司分立公告(通知)》
女士/先生/公司:
A公司拟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已于 年 月 日获得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A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a和b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债权人可自 年 月 日(指第一次发布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A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
(五)变更登记。公司派生分立,必然出现原公司登记注册事项,主要是注册资本的减少等变化和新公司的产生;新设分立中,必然出现的是原公司的解散和新公司的产生。因此,公司分立时,同样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对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都作了具体要求,具体办理登记程序类似公司合并登记程序,在此不再赘述。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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