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法律论文资料库
>>全文
我国刑事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状评析/龙宗智(5)
今天,我国在法治建设中的类似“怪现状”以及司法界和整个社会对此“见怪不怪”,显然是法治的悲哀。当务之急,是充分意识到这类问题的悖谬并谋求其解决。这使司法改革成为必须,而更在其先的,是司法人员乃至整个社会观念的变革。
《人民法院报》 2001年6月01日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
>>
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