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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为持有假币罪辩护/唐青林(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本罪主体是 一般主体。本罪是故意犯罪,以明知为必要要件,因缺乏必要知识不明知而持有或使用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使用伪币首先应持有,而单纯持有则独立构成犯罪。先持有进而使用伪币,以后罪定罪而不并罚。
二、注意区分本罪同出售假币罪的不同。“使用假币”,一般以交易对方不明知为条件。“出售”则将假币作为商品,对方明知,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同意以低于面值成交。后者为“对合犯”,即卖、买双方均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而本罪则系单方犯罪。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近年来撰写了一系列学术著作或文章:编写《刑事辩护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硕士毕业论文《共同侵权十论》被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收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编著《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副主编);编著《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4年1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编);应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邀请,参与该社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基础》的编写工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参编);先后在国内权威的《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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