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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控制企业从属求偿原则初探/邬文辉(10)
  二、我国破产法确立从属求偿原则的立法模式选择
如前所述,学术界对从属求偿原则向来有两种主张,即绝对从属求偿和相对从属求偿。就目前我们所掌握的为数不多的立法例来看,对从属求偿原则的立法模式也基本上存在绝对从属求偿和相对从属求偿二种。前者如我国深圳特区在1999年5月6日由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条例》。该条例第16条规定:"股东对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不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显然这一条例对深圳经济特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也是适用的。根据这一规定,当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破产时,其股东也应从属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而我国台湾公司法第369条之七的规定,采取的显然是相对从属求偿的立法模式。
就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绝对从属求偿理论主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一律从属求偿是有失公允的,也是不可取的;而相对从属求偿理论则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要求证明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了不公平的行为,但要证明母公司对子公司所实施的不合理行为的困难很容易成为司法执行上的障碍,这又势必使这一原则的实施大打折扣。所以,这些学者提出 ,应当综合二种理论的长处,在立法时规定,当子公司破产时,母公司的债权原则上应次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受偿,但若母公司能证明其债权是基于公平原则成立,法院又予以承认,允许母公司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均等受偿。我们不妨将这种模式称之为推定模式,我认为这种做法无疑是比较切实可行的。
然而,这种推定模式的适用,并不能排斥立法中对从属求偿原则的适用要件作出严格、具体的规定,相反,它与立法中规定从属求偿原则的适用要件(不妨称之为严格条件的立法模式)是完全能够相辅相成的。具体来说,立法中从属求偿原则宜采用上述推定模式,由于在这一立法模式下,母公司需举证证明其债权是基于公平原则成立,但因为公平原则是一个十分笼统、抽象的概念,母公司要完成充分证明的任务确乎不易,因此,立法中应考虑对适用从属求偿原则的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这样母公司就可以较为方便地、有针对性地举证证明其并不符合适用从属求偿原则的构成要件,法院在此情形下则允许母公司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均等受偿。我认为,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平衡母公司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应是符合破产法公平清偿的根本原则的。



第四章 从属求偿原则的适用对象

对于从属求偿原则适用的对象,一般地认为仅限于从属公司的股东,即使是在主张从属求偿原则适用于控制企业的一些学者那里,也未能明确地就从属求偿原则的主体要件进行必要的探讨·。石静遐虽然已经意识到了探讨这一问题的必要性,如她在界定从属求偿概念时,已经特别提出关联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附属公司等?,但她也仅仅是从研究跨国公司的破产问题出发,对这一问题作了非常简要的介绍,并没能针对我国当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关联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基于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关联公司的形成与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我认为对于适用从属求偿原则的主体要件很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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