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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控制企业从属求偿原则初探/邬文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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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许亮东《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第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6月版。
11.黄建武《法理学》第1版.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8月版。
12.王常营《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第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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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施天涛《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学,1997(1).
16.张根大《法律效力论》第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





附录:
  南环公司破产申请案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7年6月受理了惠阳南环实业公司(以下 简称南环公司)申请破产一案,并于同年11月1 0日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由于本文的选题最初是源于作者在审理南环公司破产申请案中,许多债权人提出的异议,法院内部对这些异议也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有必要在此将该案的基本情况作一介绍,以便有兴趣的读者能够增强对本文所提出问题的进一步思考。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该案早就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但因种种原因,历时数年至今未能结案。因此,本文中有关该案的情况,未经作者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引用并在媒体上公开发表。

一、案情简介
南环公司是1991年3月23日经惠阳县(后改为惠阳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其投资开办单位是深圳南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油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投资兴办工业厂房及引进外商投资。该公司成立后,实际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项目投资。由于该公司盲目决策,管理混乱,致使投资的10多个项目全部亏损。惠阳淡水地区当年房地产热时,该司又不顾自身实力和当地投资环境,靠向其它单位借款和向个人高息集资,兴建起了33层的商住楼富景大厦。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后,仍抱侥幸心理,未能及时采取积极应变措施,致使商品楼房销售不出,沉淀了大量资金,借款、集资款不能按时归还,利息不断攀升,导致债台高筑,诉讼不断。
法院受理南环公司破产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共有168个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债权申报金额达到人民币25700多万元。其中,涉及该司向个人集资形成的债权申报金额达800多万元,向银行和其他单位借款债权申报金额达一亿多元,此外还有大量的工程款和货款债权。但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该司的股东即南油公司以南环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为由,也向法院申报了债权,申报金额高达人民币15000多万元,成为该案最大的债权申报人。而南环公司此时的财产主要是一栋富景大厦,其中还有数层早就抵押给了银行,至于下属几个企业所剩财产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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