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控制企业从属求偿原则初探/邬文辉(7)
第二章 对从属求偿理论的理性思考
一、对从属求偿理论的评价
1.从属求偿理论的重要贡献
如前所述,从属求偿与拒绝求偿在法律的实效上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那为什么在破产法中不直接规定对母公司的求偿予以拒绝呢?我认为,这正是当年这一法律制度的设计者的高明之处。因为,只要母子公司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它们按照企业法人制度的原理,只能视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一旦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民事债权,按照"债权人地位平等"这一破产制度的固有传统,在法理上就不能剥夺它对子公司提出求偿的权利。而公平原则是指导破产案件审理的最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公平受偿原则要求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的财产分配,针对具有特殊身份的母公司的债权,就只能从法律制度上另辟蹊径,规定母公司应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换言之,从法理上要拒绝母公司求偿的权利,因为必须要跨过企业法人制度和债权平等原则这两大障碍,显然这在现代法制国家是不可能的,我们就只能另外寻找一条在法理上能够站得住脚的途径。而从属求偿理论所要解决的,只不过是破产财产的分配顺位问题,各国破产法基于各自的政策需要和利益衡量,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位问题一直都有各自相应的规定,这在法理上并不存在什么障碍。显然,从属求偿原则在法学上的这一创新,其理论贡献是不可忽视的。就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深石原则的重要贡献在于,它提供了母公司可否向子公司主张债权,以及是否应劣后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或优先股股东求偿的一般原则,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公平清偿显然是各国破产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破产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但从属求偿原则并不是对这一基本原则的反动,而是对公平清偿原则的弥补或深化,它摒弃了形式意义上的公平清偿,追求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我以为它不仅没有背离破产立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反而恰恰符合了现代民商法的发展潮流。
2.从属求偿理论的缺陷
深石原则第一次构造了从属求偿的公平理论,并与传统的工具理论区别开来。就从属求偿的理论基础而言,公平理论代替工具理论是一个进步。这一发展在整个公司集团法中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有效地阐述了从关注形式上的僵化概念到实施某一法律领域基本政策的重大转变──从形式主义到实事求是的态度的转变,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这一理论毕竟又是建立在十分抽象的公平原则的基础之上,缺乏法律规范要求的可操作性,至今还没有比较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我认为这是从属求偿理论的一个致命缺点。也许正因为如此,我国台湾公司法在吸收美国法院判例确立的"深石原则"精髓的基础上,对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均作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或许这也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立法传统上由来已久的区别使然),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总共2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