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破产法中控制企业从属求偿原则初探/邬文辉(9)
3.作为子公司的外部债权人来说,以从属求偿原则为由,主张母公司劣后受偿,往往正是由于缺乏足够理由说服法院完全否认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否则,如果能有足够理由使法院否认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就可以迳行向母公司要求承担直接责任,这样不是更有利于充分保障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吗?

第三章 对我国确立从属求偿原则的立法建议

一、我国破产法确立从属求偿原则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关联企业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控制公司利用其对从属企业的控制与支配,对从属企业巧取豪夺、过度操纵等不良现象,已是屡见不鲜。南环公司破产案只是其中已经进入到了司法程序的一个案件而已。有的媒体甚至揭露,现在的许多上市公司只不过是母公司的"提款机"。然而,只要控制公司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身份依法可以确认,而立法又不能进一步跟进,作出详细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控制公司从属求偿原则的规定,控制公司利用破产的手段进行转移财产、逃废债务,从而损害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的。随着我国金融证券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的明显加强,上市公司破产的现象将在不久的将来越来越多。届时,控制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如何处理,在我国破产法中尚无控制公司从属求偿原则规定的情况下,必将成为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一个难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破产法中很有必要确立控制公司从属求偿原则。立法中确立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子公司的破产案件时,就可以充分运用这一原则,公正地确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阻当控制公司使自己的债务首先得到清偿,从而更好地保护子公司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使破产法的公平分配原则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相当多的普通债权人是国有银行,破产企业的控制公司利用破产法的漏洞逃废债务,其结果往往实际上是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所以,一些有识之士明确指出,破产立法中确立控制公司从属求偿原则,"对国有公司尤其是对破产或托管金融企业意义重大"。
我国破产立法确立这一原则,还将有助于对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实施有效的限制,以保护我国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许多外国公司纷纷到我国设立子公司,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子公司破产案件也随之出现。如1992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第一宗涉外公司破产案件,即深圳市友谊纺织品商行申请宣告深圳市富友塑料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破产案之后,这类案件迅速增多·。外国控股母公司常常与子公司发生大量的关联交易,许多母公司利用其控制、支配条件,对子公司拥有巨额的债权,如果我国破产法没有相应的解决这一问题的规定,一旦子公司破产,母公司反而还可以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无疑会极大地损害我国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总共2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