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王保树(3)
(四)突出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从一定意义而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现代"突出表现在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上。这种适应性,特别反映为法律规则的适应性上,即法律规则的密度能满足现代企业运营的需要。
二、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一)公司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有效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何既满足企业出资人的利益,又满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企业法律制度设计必须注意的问题。如果要企业的出资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则不能刺激出资人投资的积极性,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如果不能使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信用"危机出现,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而公司法律制度通过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设计,一方面如上所述,使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仅享有股权,不再直接控制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从而承担有限责任;另一方面,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权人负责,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因此,它成为平衡出资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最好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公司法律制度是较好调整股东与经营者利益,实行科学管理的企业法律制度。
凡是稍为大一点的企业,出资人(股东)一般都不直接经营企业,而需交由经营者经营。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如何调整出资人与经营者利益关系的问题。换言之,当出资人将企业交给经营者经营时,既要使企业经营有效率,实现出资人的利益,又要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使经营者忠于所服务的企业及其出资人。因此,企业需要有制衡关系的组织和科学的管理。而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组织机构制度、法人治理制度,可以使公司的运营管理科学化,有利于调整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
第三,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
1979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是,多年的改革措施没有完全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具体地说,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真正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能成为在市场上竞争的市场经营主体。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而公司法通过具体规定公司法人制度为国有企业改建为名副其实的企业法人提供了较充分的规则。并且,使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之后具有法人财产权,进而独立承担经营中发生民事责任,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所以,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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