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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王保树(4)

(二)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人(包括公司法上的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使公司成立。为此,公司法建立了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和第73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具备"人"、"物"、"行为"和"组织"方面的要件:(1)设立人应符合法定人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2)设立公司必须符合物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内容的不同,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另一方面,公司都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3)设立人必须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运营的自治法,在公司事项的审判和仲裁中,章程具有适用顺序优先的地位。因此,法律所要求的"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不仅要求设立人共同参加制定公司章程,还包括设立人应无一例外地同意公司章程的条款。(4)设立公司应符合公司组织的条件,即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等。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同时,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仅具备公司设立条件,而不履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公司不能成立,也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2、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第一,资本法定。公司设立时,其资本必须以章程加以确定,并应由股东认足、缴足(或募足)。公司法第22条、25条、26条、79条、82条、88条、91条等均表明了这一原则的实质内容,其目的在于使公司成立时就有稳固的财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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