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王保树(5)
第二,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公司法中关于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的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股东责任的规定,关于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精神。
第三,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3、公司组织与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法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精神和公司法人治理的要求,规定公司设立下列机构: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公司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会反映所有者的要求,有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
(2) 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为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与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必须对股东会负责,接受股东会监督。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不能将董事长看作是董事会的董事长,而应将董事长看作是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上对外均代表公司。
(3)经理(总经理)
为法定必设机构,这是中国公司法的特色之一。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总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它是公司的代理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为监事)为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对董事、经理行为的合法性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进行监督。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其核心是使企业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并采用公司法规定的组织体制,完全采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只要真正这样做了,而不是徒具形式,就能够收到改革的效果。
4、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公司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不抵债"不同。如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但仍能通过各种途径调动资金,清偿到期债务,则不构成"破产原因"。相反,如不能调动资金,则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构成公司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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