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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王保树(6)

二是公司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常有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呢?否。公司被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只是意味着公司被依法撤销。此时,公司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但需要在清算后才能注销。否则,公司不进行清算就终止,将意味着对公司债权人的侵害。

三、现代公司法发展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20世纪是公司法现代化的世纪。现代公司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了很大的发展。

(一)折衷授权资本制的普及法定资本制在国外公司法中曾居主导地位。所谓法定资本制,即前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做法。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有利于健全公司的财务结构,稳定公司资本,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缺点是,由于公司成立之初就将大批资金集中到公司,而公司的经营是逐步开展起来的,易于造成公司资金闲置,导致不应有的低效率,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37年,德国股份法首先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变多年奉行的法定资本制,继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现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已普及于大陆法系各国,即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两个资本额,即公司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公司设立时,股东仅需认购章程规定的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其余股份,在公司设立之后,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募足。这种制度使公司较易设立,降低了公司设立成本,也避免了公司过早筹措过多资金造成公司资金闲置的问题,符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率原则。

(二)注重对法人股份进行规范公司出现的初期,绝大多数公司的股份是由自然人个人持有的。从19世纪末的美国开始,公司股份法人持有的现象逐渐发展起来。现在,公司股份持有法人化的现象已相当普遍地存在于各国。所谓股份持有法人化,是指公司股份向法人集中。这里的法人不仅包括公司,也包括各种各样的基金组织。由于股份持有向法人集中,自然人持股占主导地位时期所没有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譬如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侵害小股东利益、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欺诈债权人等。因此,各国公司法非常注重对公司或其他法人持有他公司股份进行规范。其主要规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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