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王保树(7)
1、规定持股法人的通知义务,即要求持有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履行通知被持股公司的义务,以防止一公司对他公司的任意支配。
2、禁止相互持股,或者禁止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
3、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享有少数股东权,限制大股东的权利,防止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权利。
(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应建立的机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仅有公司组织机构不足以构成良好的监督,还必须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20世纪70年代,围绕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公开性大型股份公司运营机构的运营状况提出了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即建立公司经营中的指挥和监督体系。
1992年5月,美国法律协会经过十年的认真研究,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原理:分析和建议》的报告。该报告的一个重心是强化监督机制,引进具有独立性的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一半),在董事会内组成监督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下位机关。同时,任命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也需有过半数外部董事参加。
1991年5月,英国一系列公司倒闭事件促使该国财务报告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成立了一个由12人组成的世界上第一个公司治理委员会,于1992年12月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该报告注重公司的财务控制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强调董事的控制与报告职能和审计人员的角色。该报告认为,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公司高效率管理的一个基本部分。基于此,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公司治理的外部人模式,强调外部非执行董事在内控和审计委员会中的关键地位,突出董事会的开放性、透明性、公正与责任。
之后,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的探索席卷了全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相继提出研究报告和规则体系。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1999年5月)。依据该文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原则是:
1、治理结构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
2、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受到平等待遇。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且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等方面而积极地进行工作。
4、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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