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晋宁法院实际谈近年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的原因/唐时华(3)
四、民间非法纠纷的存在,致使一些公民的利益依法不能得到保护。
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在广大西部农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资金融通困难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些非法的纠纷就应运而生,同时也就产生了一些非法的纠纷(例如赌债和非法的高利贷),这些纠纷的一旦产生,很多群众仍然抱着“欠债换钱,天经地义”的观点,行为到法院为这类纠纷提起诉讼。显然,这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院的立案审查过程中就将其排除在法院的审判之外。
五、 个别地区派出法庭的撤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在一般的经济发达地区,派出法庭的撤并,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影响并不明显,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因素却不可忽视。例如一件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仅仅为50元人民币,如果派出法庭就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其诉讼成本就很低。但是如果派出法庭撤并,派出法庭设置在当事人的住所地以外,那麽当事人要进行诉讼,其诉讼成本就还要加上往返于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的车旅费、住宿费等费用(通常的事实是一个行政区划的县有近十个乡镇,而派出法庭仅仅只有一到两个)。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能其付出的费用远远高于其得到的法律支持。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可能就会计算一个成本的问题,从而最后决定是否还要通过诉讼手段解决问题。
总之,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数量的下降,并非一因一果而是多因一果。同时,无论作为我们的立法者还是司法者,在看待这一问题时,也应当有一个理性的思维和态度,从而更好地开展好民事审判工作。
作者单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邮编:6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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