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之证明标准/叶知年(8)
首先,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明力和事实认定所采用的证明标准、如何适用进行详细的阐述。正如《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笔者认为,虽然法律的权威性主要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同样来自于它的合理性。合理才能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同,并在实践操作中节省执法的成本,这也就是为什么立法者总是要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调整。法官在判决书中的阐述不仅是对当事人纠纷的裁判和法律的适用,更体现了法官对于法律制度的认识,同样也是一个很好的普法过程。法官在判决书中对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明力和事实认定所采用的证明标准、如何适用进行详细的阐述达到言之有理的程度,这也避免了在第二审中被认定为“认定事实错误”时引发的错案责任的承担。
其次,引进英美法系中普通法关于“遵循先例”的规定。由于证明标准的模糊性和主观性,如果有明确的先例可以作为判断的依据,那么,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时候就有了参照系,有助于法官进行更好的自由裁量。
最后,提高当事人对证明标准的了解程度。由于当事人是诉讼结果的直接承担者,当事人对于公正的要求强于其他人。如果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当事人就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也无疑对证明标准适用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构成限制。正如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所表述的那样,要求权力自身进行矫正是相当困难的。所以,权力是需要制衡的。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有了当事人的积极监督,这更有利于促使法官进行更好的裁量,追求客观事实。
参考文献:
①吴仝美子、刘军:《浅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39页。
②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页。
③[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
④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⑤[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⑥张继成、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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