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邓晓霞(6)
方式,然而该《规定》在实践中绩效不佳,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
呈蔓延之势,时至今日,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再度成为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探讨之焦
点,其核心问题仍是可行性问题,笔者认为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来调整;我国律协的功能
与国外律协有较大差别,如美国律协(简称ABA)有立法权,美国的律师立法是由律协而
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机构来进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规经各州政府的议会或高等法院通过后具有
普遍的强制性。 而我国律协是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它没有立法权,其制定的
规则也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作用,仅具有行业内的一般规范和指导作用,因此,在我国仅依
靠自律或由没有强制力保障的行业规范来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只能是一种权宜之策,
从长远来看,只有将其调整的层次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才
能实现令行禁止;因为法律规范在道义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明确性、稳定性,
在效力上对全社会的普适性、权威性,都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无法比拟的。 (2)在禁止性规范
中应准确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及外延,尽量以明确的列举式方式规定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种类。我国1995年司法部的《规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对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列举行为的外延过宽所致。如关于律师行业的广告宣传问题,其规定不
符合实际的宣传为不正当竞争,但到底哪些行为是不符合实际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事实上
一些即使符合实际的宣传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某律师与法官有亲戚关系或其它特殊的
关系,某律师曾担任过法院院长或其它领导职务,这些事实都是符合实际的,而且也是现实
中不正当竞争的主要途径或方法,然而《规定》将其排除在不正当竞争之外,显然不妥。(3)
应完善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律师惩戒组织机构,建立律师惩戒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强化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功能,严格依法追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
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责任。95年《规定》颁发后,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没有得
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势,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不完善,如
律师惩戒组织机构不健全,律师惩戒委员会功能没有得到强化。律师实务界的一些不正当竞
争行为有目共睹,如关系案,人情案,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得实践中对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