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法律制度浅析/倪学伟
领 海 法 律 制 度 浅 析
倪学伟
1982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于1994年11月l6日正式生效,我国是该公约的首批签字国之一,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根据该公约第2条的规定,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沿海国主权所及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群岛国主权所及的一带海域。1992年2月25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国领海是指“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领海是沿海国国家领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对象和范围。我国有广阔的海洋领土,其中蕴藏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是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经济资源库。我国的海洋领土还是国家安全的天然屏障,万里海疆构筑了牢不可破的国防线。为迎接1998年“国际海洋年”,包括中国在内的各沿海国日益高度重视开发海洋资源,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日显重要。鉴此,本文将对领海的法律制度作以下初步探讨:
一、 沿海国对领海的立体空间行使主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即领海,并且“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任何形式的干涉和侵犯的最高权力,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和根本属性。沿海国对领海行使主权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对领海的水面行使主权。海洋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相互交往和通商贸易的重要通道,在现代社会中,国际贸易有70%以上的货物是通过沿海、近洋和远洋船舶运输完成的,海洋经济被誉为是“蔚蓝色的文明”,是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领海上船舶的航行制度,包括航道的划分、强制引航或服务性引航的实施、船舶拖带业务等等,都由沿海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并由沿海国行使排它的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的船舶必须服从和遵守。第二,对领海的水体行使主权。领海都靠近沿海国的海岸,水深一般不超过500米,属浅海水带水体,阳光照射充足,加之陆地河流冲带大量的营养物质入海,因而在领海水体中有丰富的鱼、虾、海菜等海产品资源,沿海国对此享有绝对的所有权,这种国家所有权在对外关系上即表现为国家主权。沿海国对领海水体行使主权还表现在外国潜水艇在领海内无害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国旗,亦即沿海国对领海水体的主权不受国际法的限制,外国潜水艇在领海水体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三,对领海的海床和底土行使主权。领海的海床和底土一般都是沿海国大陆板块在海水下面向海洋方向的倾斜延伸,其坡度极其平缓,且通常不会超过500米等深浅。领海的海床和底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而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在领海的海床和底土中,往往蕴藏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所必需的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自然资源,国家对此同样享有绝对的所有权,理所当然地要行使国家主权。第四,对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行使主权。领海之上的空气空间属于沿海国的领空,任何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或飞越领海上空,沿海国有权宣布其领海的全部或部分上空为禁区,也可以指定固定航线或规定外国飞机进入或飞越领海上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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