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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法律制度浅析/倪学伟(3)

三、沿海国在其领海内享有专属的沿海航运权
海洋是生命的摇篮,人类与海洋紧密相连,息息相关。海洋对于人类来说,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航行和捕鱼。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这两个功能不仅没有消失,而且还进一步地加强了。在国际远洋运输中,船舶既要在国家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航行,也要在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的公海上航行,具有强烈的国际性,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内陆国的船舶都有权从事这种国际远洋运输。但是,对于从事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商船来说,当启运港和目的港都在一个国家境内,所经过的航线不超出该国的领海时,该运输属于沿海运输,任何外国船舶未经许可都不能从事在一国境内从一地到另一地的商业运输。沿海国在其领海内享有的这种专属沿海航运权,是沿海国争取货载、保护本国船队发展的重要措施。类似的制度还有国际河流上的沿岸航运专属权、航空运输中的国内载运专有权等。在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文件中,尽管有各成员国之间互相给予国民待遇的规定,即要求各成员国在法律上给予在本国的外国自然人、法人以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相同的待遇,但是缔约一方的船舶仍然不能享有在另一缔约方领海内的沿海航运权,易言之,沿海航运权不属于国民待遇的范围。
1993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我国是世界十个航运大国之一,运力过剩,货载相对不足,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是出于保护我国船队发展的需要,又是维护国家领海主权的表现。

四、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
属地优越权又称为领土管辖权或领域管辖权,是指国家对领土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和行为有行使专属的司法管辖的权力。领海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是指,除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的限制以外,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人、物、事件和行为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首先表现为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便无法行使任何一种管辖权。沿海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及对外开放的程度,有权独立自主地制定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除受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制约以外,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限制。一般来说,沿海国在制定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时,一方面要维护国家的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权益,另一方面又要照顾到国际海洋秩序,有利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和各种海洋事 业的进步和发展。在国际交流增多,世界经济逐步一体化的时代,任何制定闭关锁国、“寸板不得下海”的法律、法规的做法注定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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