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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法律制度浅析/倪学伟(5)
享有无害通过权的外国船舶不仅包括沿海国的船舶,而且也包括内陆国的船舶。但外国船舶是否包括了军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作明确规定,留给了各国的国内法具体规定。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条指出,外国非军用船舶依法享有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换言之,外国军用船舶在我国领海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外国船舶的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通过应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在遇到不可抗力或进行海上救助时才可停船和下锚。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良好秩序和善良风俗,不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3)目的在于收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遭受损害的任何行为;(4)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任何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11)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任何行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沿海国为了保障外国船舶顺利无害通过其领海,可制定关于航行安全、海上交通管理、保护电缆和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等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并可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外国船舶非无害的通过。


本文首次发表于西南政法大学成教院学报1998年第1期。
倪学伟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电话:020-3406 3886 电子邮箱:nxw885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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