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何培育(3)
二、人民检察院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中的诉讼地位
在进一步确定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与程序权利义务之前,必须要对其诉讼地位加以界定。然而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却有着不同的观点。
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三种学说:
第一,公诉人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应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国家公诉机关,持此种观点的大多为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有部分审判人员。他们认为,检察机关无论提起刑事诉讼、还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都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都处于国家公诉机关的地位。这种观点实质上是将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运用到民事诉讼中,以求从形式上实现检察机关诉权的统一。
第二,双重身份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既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国家公诉机关,同时具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持这种观点的认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它既是公诉机关,又处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地位,享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国家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双重身份。
第三,原告人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提起刑事诉讼的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理由是人民检察院既是刑事公诉机关,又在程序上处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地位,但不是实体上的民事原告人。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于适格当事人不起诉或者没有明确的当事人的案件,是对当事人起诉机制受阻时的补充,并非属于排出其他主体的“公诉”,其诉讼地位也不应被称为“公诉人”。
以上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表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更赞同第三种观点。
一般来说,公诉是指刑事公诉,“根据刑事公诉制度,‘公诉’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和制度。公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提出刑事指控,取决于刑法的规定,刑法关于具体的规定又体现了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者基本的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刑事、民事两种诉讼的合并审理。就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两造对立”而言,民事诉讼要有相对的原、被告双方才可以成立。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论是被害人还是其他有权依法代为提起诉讼的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均应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享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它在形式上就充当了民事原告人的角色。但在事实上,检察机关并不是被害人——所主张的民事权利的所有者,真正的权利人应该是国家或者一定范围内的集体组织,检察机关只是代表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形式当事人”。在诉讼中检察机关并不享有对公共财产的处分权,有别于实体上的民事原告人,故检察机关在程序上处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地位,但不是实体上的民事原告人。也正因如此,人民法院审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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