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叶知年(8)
它包括对外优先效力和对内优先孝力两个方面。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指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依此效力,海域使用权与债权同时并存时,无论两者成立的先后如何,海域使用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依照规定,在海域使用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确权申请,经审核符合海域使用法规定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海域使用权。以出让等有偿方式确认的海域使用权年限届满,海域使用者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于届满三个月以前依法重新办理海域使用申请手续,经批准办理海域使用确权手续后,可继续行使海域使用权。物权的对内效力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根据民法理论,同一标的物有两个以上内容或者性质相同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原则上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依此效力,海域使用者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海域内设定两个以上内容或者性质相同的物权(如抵押权)时,登记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登记成立在后的物权。
(三)海域使用权的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依此效力,海域使用权依法设定后,不论被何人不法侵占,海域使用者均得主张其权利,将不法占有人驱逐出该海域或者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财产。
(四)海域使用权的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排除或者预防妨害。依此效力,海域使用权被他人不法侵害时,海域使用者得请求停止侵害;海域使用权的行使存在有障碍时,海域使用者得请求排除妨害;海域使用者在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海域内的财产遭受损害时,得请求修复,以恢复原状;海域使用权有被侵害之虞时,海域使用者得请求排除妨害;在上述前三种情形下,不法侵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海域使用者得请求损害赔偿。《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①陈本良:《海域使用权界定的有效性分析》,载《海洋开发与管理》2001年第3期。
②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③李开国著:《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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