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研究/叶知年(9)
4、进一步完善法院告知制度,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合理行使。“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保障上诉人权益的同时,也限制了对被上诉人权益的保护,对被上诉人权益的处分构成重大影响,因此不仅要求在法律上要有明确规定,而且要求法院要就此原则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对当事人进行详细说明,确保当事人对此利害关系的认知。当然,法院的告知义务以“合理”为限。法院仅需完成一定程序即可视为合理履行该义务,如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权利告知书”等。
5、限制“发回重审”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对上诉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作了规定。笔者认为,基于第二审程序的续审性,上诉法院可以进行事实审,也可以进行法律审。“发回重审”只能是出于对当事人审级利益的考虑,以维护审级制度为目的。对于原判决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或瑕疵不应成为“发回重审”的理由,以避免对当事人讼累的增加,造成诉讼成本上的浪费,同时也有违诉讼程序安定性的要求,降低了诉讼效率。对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一律发回重审,笔者也颇感不妥,认为应尊重当事人对自己审级利益的处分权,并且也要以“有维持审级制度之必要”[20]为限。在当事人双方合意放弃审级利益,愿由上诉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裁判时,上诉法院即应自行裁判。为此,法院应保证双方当事人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且应就是否“发回重审”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告知其“审级利益”放弃之利害关系。这一制度在理论上一般称为“责问权之放弃”。它“有维持审级制度之必要”,即要求虽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时,“第二审法院仍应斟酌审级制度之本旨,必认为惟有将该事件发回始不至剥夺当事人第一审之审级利益者,方能为发回之判决。”[21]


参考文献:
[1] 杨建华、王甲乙、郑健才:《民事诉讼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 第542页。
[2] 杨建华 :《问题研习--民事诉讼法》(一),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65~366页。
[3] 杨建华、王甲乙、郑健才:《民事诉讼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542页。
[4] 杨建华 :《问题研习--民事诉讼法》(一),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63~367页。
[5] 张卫平著 :《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8页。
[6] 杨建华、王甲乙、郑建才:《民事诉讼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543页。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