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公安辨/张昭辉(10)
二、必须突出鲜明的专业公安机关特色。由于民航部门法强烈的专业色彩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行业特性,相应的要求民航公安机关必须突出民航的专业特色,而这种专业特色体现了社会分工的专门化,社会分工的专门化又要求民航公安必须成为专业化的公安机关,这也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目标。民航公安属于公安部门派驻到民航系统实施行政、刑事执法的服务、管理机构,是民航法部门和公安法部门两个部门法的有机结合点,是民航系统内刑事、行政执法和治安管理的主要执法单位,因此它的专业公安机关的特性非常鲜明。而只有紧紧抓住民航公安机关的专业特性和行业特质,才能在民航系统内部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增加公安工作的针对性,强化为民航发展保驾护航的服务特性。民航公安人员不仅要掌握基本的公安知识和工作技能,而且还要掌握相应的民航专业知识,具备跨行业执法和治安管理的基本素质;
三、必须落实全面充分的法律保障。由于民航公安身跨民航法部门和公安法部门两个法律部门,其执法和管理服务活动就必须在符合两个部门法的范围内开展,这对民航公安的执法要求设立了很高的准入门槛,因此民航公安的一切活动只有纳入法制轨道才能确保“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目前针对民航公安的专门立法活动相对比较少,立法层次参差不齐,法律效力多数仅限于民航内部,局限性较大,这一局面并不利于民航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服务、管理和执法的职能作用。因此应该大力推动各个层次的针对民航公安的立法活动,及时将党和国家针对民航公安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成规范性法律法规,构筑起法律的藩篱来规范权力的实施,保证民航公安执法、管理、服务活动的稳定性、延续性、独立性和合法性,保证民航公安不会沦为某些部门或利益团体的“家丁”。
8
25年民航公安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一个专业公安机关、一个特殊警种的成长和嬗变。如今困惑地站在改革的十字路口,民航公安何去何从,引发众多争论和思考。
然而改革还在继续深入,关于民航公安的争论还会持续,相当多的民航公安机关还在观望。我们只是希望不要让民航公安的改革机会在争论和观望中流失,否则不管是对民航事业还是公安事业,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