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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公安辨/张昭辉(2)
第二个义项中所指的警种是指根据不同的标准,警察人员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精确点说,警种就是根据公安工作中不同的业务和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人民警察的专业类别。 民航公安作为一个警种,专指那些担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民航系统内安全保卫职责的人民警察。民航公安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负责民航系统内部以及机场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民航系统的治安秩序,同破坏机场设施、劫持飞机等暴力犯罪作斗争,以确保机场和航空器飞行的安全。空中警察是较为年轻的一个警种,它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客舱实施安全检查;依法维护空中治安秩序;防范、制止和打击破坏民用航空器以及劫机、炸机等干扰事件;依法制止发生在机上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制止其他一切有碍飞行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个义项是指民航公安这一警种下全体人民警察的总称。自1981年成立民航公安以来,民航公安的队伍构成越来越多元化,由当初单一的民航管理部门公安民警逐步演化为民航管理部门公安民警(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机关的人民警察和华北、华东、东北、广州、西南、西北、乌鲁木齐民航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所属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民航飞行学院系统公安民警(民航飞行学院机场公安局及其所属机场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地方机场公安民警、空中警察等等。概括来讲这一警种的成员包括民航系统内部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和地方公安机关派驻机场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第四个义项所指的民航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公安机关之一,人民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在民航系统内部执行公安保卫任务的专门机关。 所谓专门公安机关也称专业公安机关,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有关部门内设立的专门从事一定范围内公安业务的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既是有关部门的组成部分,又是中央公安机关的派驻机构,行使中央公安机关授予的相应职权。 目前对民航公安机关成员组成较为权威的一个界定出自《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所称“民航公安机关”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组建民航公安机构的请示报告》(国发〔1981〕109号)成立的,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派驻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航站)的公安机关;以及在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中接受民航总局公安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行业领导,并接受其委托的地方所属机场的公安机关。由于空警在该文件出笼时还没有成立,所以并没有将空警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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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文可知,“民航公安”这一概念的内涵是指是国家在民航系统内部履行专门职责、执行公安保卫任务的专门公安机关,它有四个重要特征:第一,民航公安是国家专门机关;第二,民航公安是国家公安机关;第三,民航公安是国家专门公安机关;第四,民航公安是在民航系统内部履行专门职责、执行公安保卫任务的国家专门公安机关。“民航公安”这一概念的外延是指所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特征的国家专门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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