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公安辨/张昭辉(3)
“民航公安”的外延在其25年的历史中逐渐发生演变。1981年民航公安成立时,“民航公安”外延就是单一的民航管理部门公安机构,以后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民航系统内部公安机构的职责、功能的逐步细化,又出现了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和民航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并没有改变民航公安作为民航管理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的地位。上世纪90年代前后,由于民航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机场的建设引入了地方和民间投资参与,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这些机场并没有直接划归民航总局管理,同时一些编制上没有划入民航公安序列、不属于民航系统公安机构的地方机场公安机关承担了这一部分民用地方非民航机场的安全保卫职责。与此同时,从1995年起民航总局也开始民航体制改革的调研试点和方案制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航工作一直非常关心,对民航改革十分重视。国务院2001年3月第97次和2002年1月第121次总理办公会议分别对民航体制改革方案进行了专题研究,2002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对民航改革进行了研究,并批准了民航体制改革方案,民航总局不再是国有资产管理人,航空公司重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场属地化管理三项改革全面铺开。2002年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了原国家计委就民航机场公安机构改革提出的意见,确定了机场公安机构随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民航机场公安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按照机场公安随机场下放的原则,除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所属机场的公安机构和西藏自治区内机场的公安机构及飞行学院所属机场的公安机构外,现由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省(区、市)局管理的机场公安机构和民航省(区、市)局公安处,随同机场一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划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机场公安机构,由地方政府公安机构直接领导,同时接受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公安机构的行业指导、检查、监督。一些原属于民航系统公安机构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由于机场属地化改革原因开始移交地方,但仍然承担着民航系统安全保卫职责,这时“民航公安”的外延就扩大为民航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和地方机场公安机关。2002年民航总局开始组建空中警察队伍,并已在2003年开始上岗执勤,于是空中警察也加入到“民航公安”的外延中来。
通过对“民航公安”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民航公安这一警种虽然已经有了25年历史,但是“民航公安”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仍然在与时俱进地演变中。这些演变是与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步发生、互相影响的。可以预见的是,由于全国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民航公安的未来充满了太多的不可知因素,在今后数年中“民航公安”的内涵和外延仍然会发生新的演变,值得我们关注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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