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航公安辨/张昭辉(4)
3
“民航公安”是一个词组,在不同的语境中对这个词组的结构类型会形成不同的理解。所谓语境是指使用语言的环境,语境一方面能起到揭示话语真实含义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能够赋予话语临时意义以补充信息。 因此若把这个词组放到具体的语境中去考察,也许能听出很多“言外之意”。
那么我们不妨从现代汉语语法的角度出发,先分析一下“民航公安”这一词组的结构类型。毫无疑问,这应该是一个偏正词组。偏正词组由两部分组成,前一部分(偏)限制或修饰后一部分(正)。两部分之间有修饰、限制关系。 “民航”(偏)是定语,对中心语“公安”(正)起到了范围限制作用,表明“民航公安”是民航系统的公安。我们不妨把这一语境称作“偏正式语境”。因此从“偏正式语境”方面分析,凡是在民航系统范围内履行专门职责和执行专门公安保卫任务的人民警察和专门公安机关,毫无疑问都是“民航公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民航公安机关”的界定,也是诞生于这一语境中的,它较为准确全面地对“民航公安”做了注解,这也是对“民航公安”的语境的正确解读。
但是事实上“民航公安”这个词组还存在另一种语境解读。“民航”作为定语,对中心语“公安”除了范围上的限制外,还有“我们民航的公安”这一有着浓厚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色彩的潜台词, 要是从这种语境出发,“民航公安”更象是实质上的联合词组。联合词组由两个或几个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有并列、顺承或选择关系。 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就是,要么“民航”,要么“公安”,泾渭分明。我们不妨把这种语境称作“联合式语境”。在“联合式语境”影响下,一些人认为既然机场公安机关已经移交地方,那就和民航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对民航行业的治安管理职责更多的考虑由新成立的“机场管理机构”等组织承担,有意或无意忽视了机场公安机关的“民航公安”属性。
我们不难看出,从“联合式语境”中折射出一些人关于“民航公安”的观念还停留在上世纪,那个时候民航实行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三级管理体制,三级管理部门既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又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管理高度集中,政企不分。但是2002年第4季度起,民航总局取消了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加强了安全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空中交通管理及对外关系职能,并调整了内设机构和人员。至2003年8月底,以调整职能、精简机构、精简人员为主要内容的民航七个地区管理局机构改革顺利完成。撤销民航省(区、市)局,组建省(区、市)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与机场移交地方政府同步进行。以民航总局、民航七个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区、市)监管办为主体的民航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格局已经建立。这次民航体制改革是一次带有根本性的变革,彻底打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高度集中的民航管理体制,形成了行业内多元主体、互不隶属、相互依存、依法调整相互关系的新体制。 我们欣喜地看到民航体制改革的这一成果的正面效应在民航事业发展中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忧虑地看到民航体改成果对“联合式语境”的不良影响和纠正还是比较有限,民航系统上下对“偏正式语境”的发扬和普及重视不够。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