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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公安辨/张昭辉(7)
有这样一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有助于民航公安这支队伍的稳定,第二,有助于规范民航公安的职务行为、执法活动和民警个人行为,第三,有助于推进民航公安机关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而目前民航公安组织法规范性文件的现状是“散、简、疏”,具体来讲就是规范性文件的条文散见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具体的措施性文件里,且各类条文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不成体系,而且条文内容以政策性、原则性内容居多,相当简略,具体执行时难以把握,同时条文内容疏漏之处不少,对民航公安的有些行为甚至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可供借鉴,很容易陷进“不作为”或“乱作为”窘境。由于民航公安的地位、职责权限、性质、机构体制、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确实没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有体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调整规范,没有具有法律法规层次位阶的组织法依据,没有将党和国家关于民航公安的组织法依据由政策性文件规定和措施性制度加以法律化、制度化,因此自成立以来其任务、地位和组织机构一直都随着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的变化而变化,难以保持政令的连贯性、队伍的稳定性和组织机构的延续性。最具讽刺意味的是,作为国家专门公安机关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专政力量,本应由国家财政保障的经费,最终还是要具有企业公司性质的机场或航空公司支出,本应是在行政隶属关系上是由政府或国家民航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最终成为具有企业公司性质的机场或航空公司的一个内设机构,造成管理体制事实上的政企不分,所以民航公安被民航系统外的兄弟单位看成是“企业公安”,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民航公安在体制改革中进退两难,大家对民航体制改革完成后的震荡期的长度和震荡强度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对自己在民航体制改革完成后的定位茫无头绪,最终难以避免地出现民航系统频发重大安全事故等乱象。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许光建分析认为,在有严格管理程序的民航,接连出现如此众多的事故征候和包头空难,不能不说是体制改革后管理上出现了漏洞。连作为局外人的媒体记者都惊呼:民航一改制,天上就掉飞机! 这种情况民航总局和总局公安局并非毫不知情,而是有苦难言。举一个例子,总局公安局在2005年10月26—28日在厦门组织召开的全国民航公安暨空防信息统计工作会议上就专门指出,(民航公安)体制调整以来,原有管理体制被打破,不同单位之间管理体制不很统一,造成信息统计工作责任不明确,工作难以落实。 实际上目前的状况是岂止信息统计工作受到影响,而是直接影响到民航公安的全面工作,这正是“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这句话的民航公安版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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