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公安辨/张昭辉(8)
放眼全球,民航公安(警察)的组织管理通过成文的警察组织法来调整规范并非没有先例。仅以台湾为例,我国台湾地区在民国五十九(1970)年成立“台湾航空警察所”,隶属于当时的台湾省警务处,是台湾航空警察建制单位的创始。 民国六十七(1978)年为配合中正国际机场开航,裁撤“台湾航空警察所”,成立“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隶属于“内政部警政署”。民国六十八年(1979年),局本部由台北松山机场迁至中正国际机场,开始在新的环境中执行任务。民国八十(1991)年迁入新建行政大楼办公。该局设四科、四室、一勤务指挥中心、二分局及刑事警察队、保安警察队、证照查验队、安全检查队等四个直属队,同时因任务需要成立任务编组之秘书室、公共关系室与信息室,现行组织法依据为 “立法院”在民国八十五(1996)年7月17日通过的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组织条例”,共16条,其中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阐明了“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的职责任务和权限范围,并特别声明“本局执行民用航空业务时,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指挥监督”,明确了“內政部警政署”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对“航空警察局”的行政和业务管辖,第3到14条详细规定了“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内设机构的种类、职责、人事编制、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有实施细则作保障。这些可以作为我国民航公安体制改革的借鉴。
假如我们民航公安有这个先见之明,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类似的组织条例,将民航公安的地位、职责、组织机构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那民航公安体制改革就会顺利的多,起码不会出现目前这种乱象。但可惜的是,凡事坏就坏在这个“假如”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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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国民航曾经充满信心地宣布:该年将努力完成三大体制改革任务:一是民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完成民航地区管理局机构改革和省(区、市)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的组建。民航总局也将加快职能转变,对内设机构进行适当调整,重新界定各部门的职能;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二是机场管理体制改革。完成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全面推开。三是机场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和组建空中警察部队。民航机场公安下放地方公安管理。如果各项改革顺利完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民航管理体制将具雏形。现在看来,最起码在民航公安改革这一摊,我们是没有看到曙光。虽然已经确定民航机场公安机关移交地方,但是在民航公安的体制改革方案里,民航总局公安局还是保留了西藏和首都机场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同时一些原定移交地方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的移交工作陷于停顿,而且还不时有传言称总局又要全部收回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有人又提出 “空地一体化”的假想理论模型,各种不同渠道不同来源的信息既模糊又矛盾,代表了这个特定时期民航公安茫然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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