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航公安辨/张昭辉(9)
我们认为,目前全国专门公安机关属地化管理基本上大局已定。首先交通运输业的系统性日趋明显,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曾经有过将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和管道运输等多个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整合成一个“大交通部”或“交通委员会”的设想,专家呼吁建立“大交通体制”,统一交通管理机构,统一法规,统一政策,统一规划,促进交通管理由分散走向集中,原有的铁道部、民航总局等所属的专业公安机关也许会因为其上级机关的裁撤改制而改制;其次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我国检察院、法院系统目前正在对专业检察院、专业法院实施改制,基本的趋势也是统一司法体制,整合司法资源,保证司法系统的独立性;第三公安部一直在努力统一全国公安体制,并做了多方调研和试点工作。在这样一个前提和背景中,原有民航公安管理体制的瓦解可以说是顺理成章,新的民航公安管理体制也呼之欲出。
民航公安作为一个警种,一个特殊的专业公安机关,目前不但没有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由于民航业在交通运输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民航公安的重要性也日趋明显。然而,民航公安体制改革方案本质上并不是关于民航公安的一个最终解决方案,其折衷过渡的色彩非常明显,因为它只是部分提及了民航机场公安机关的改革问题,对民航公安的其他成员的改革和前途问题规定得十分原则。从长远来看,这个改革方案对民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并不是很大,虽然它开启了民航公安改革的第一扇门,揭开了问题的盖子,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个方案积极的一面,那就是社会各界对民航公安体制改革的高度关注和对改革方向的一致趋同。
相对来讲,我们认为民航公安改制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建立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民航公安的服务对象是民用航空系统。民航系统目前正面临着一个高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社会客货运量持续增长。据预测,2010年和2020年我国全社会旅客运输需求总量将达250和400亿人,货物运输需求总量为190和260亿吨。到2020年民航机场达到300个左右。 在这样一个规模的经济部门,集中体现着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风险密集型、人员密集型的鲜明特点,因此民航公安必须有一个高效的、强有力的、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才能保证在民航系统形成一个高效运转、反应及时、政令统一的公安指挥体制,及时应对发生在民航系统的任何突发紧急事件,保证民航公安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从民航公安机关的工作角度出发,这样一个专业公安机关行政上由公安部门直接领导更为合理,理由是由于民航公安是公安部门的派驻机构,其权力无需另行授权或委托,权力的来源合法而又顺理成章,而且需要明确的是,民航部门的业务领导只有在民航公安的业务涉及到民航的情形下实施,这种业务领导只能理解成委托实施权力;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