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简介/黎广军(4)
但是,银行善意地依据借贷协议扣下承包商的工程款,偿还其借贷,则不违法,此类情况可能会损害业主和受益人。所以,业主通常会要求承包商提交劳动与材料的付款担保,以保护受惠人的信托基金。
1932年的马尼托巴省施工留置权法案首先引用了信托条款。安大略省在1942年,新不伦瑞克省在1956年,以及后来一些省也引用了信托条款。而美国1935年的米勒法案才规定了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3.3 保留金 (holdback)
保留金Holdback指“扣留且最后返还的款项”,有些省称为Lien Funds (留置权基金)。1897年的安大略省施工留置权法案最早引用了保留金条款,随后各省也引用了保留金条款,但范围不尽相同,常见有:
(1) 施工合同的保留金;
(2) 分包合同的保留金;
(3)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保留金;
(4) 善意买主的购房款保留金;
保留金一般为应付款的10% (见附录A)。例如施工合同的保留金,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每一笔工程款都要扣下10%作为保留金,存入一个由业主与承包商共管的专用帐户。如果业主不将保留金存入专用帐户,承包商有权停工和索赔。如果发生留置权登记,业主可使用保留金清偿留置索赔。工程实质性完成或终止并且留置权登记期限截止以后10天,业主将保留金帐户余款退还给承包商。承包商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也要扣下10%作为保留金,如此类推。但分包合同的保留金只是概念而已。比方说,业主扣下承包商10万元保留金而承包商扣下分包商6万元保留金,但业主扣下的10万元保留金中其实只有4万元属于承包商。
在有些省,新建期房的善意买主可依法扣下购房款10%作为保留金而无须开发商同意,与之冲突的购房协议条款无效。银行也可扣下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10%作为保留金。如果发生留置权登记而业主未能清偿留置索赔或已破产,这些保留金可用于清偿留置索赔。但工程完工且留置权登记期限已截止时,则不得扣下保留金,因为此时已经没有留置索赔的风险。
4 总结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设立了留置权利、信托基金、保留金三种法律救济,加上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构成了一个强大的工程付款保护系统,可以有效保障清偿工程拖欠款和工人欠薪。这种制度值得借鉴。
注释:
① 美国施工留置权法律的详细介绍可参考《广东工程造价》2005年11月第21期第61-68页文章《美国不动产施工留置权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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