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的美国工程担保新法案(最新“米勒法案”译文)/黎广军 译(3)
(A) 在承包商办公或营业的任何地点,或者承包商的住处,以有书面记录的任何方法,由第三方核实递送给承包商④,或者
(B) 以可依法传唤作证的任何方式,递送给公共改良所在地的美国联邦司法区执行官。⑤
(3) 管辖地——本分节提出的民事诉讼必须
(A) 提出诉讼的人使用美国的名义⑥,并且
(B) 在合同履行和完成的任何地区的联邦地方法院进行,不管争议金额是多少。
(4) 提出诉讼的时间必须——本分节的诉讼必须在起诉人最后一次履行劳务或供料的日期之后,不迟于一年提出。
(5) 联邦政府的责任——政府没有责任为本分节的任何民事诉讼支付任何成本或费用。
(c) 自行放弃向本分章规定的付款担保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是无效的,除非自行弃权是——
(1) 以书面形式;
(2) 由具有自行弃权权利的人签署,并且
(3) 在提供合同履行所需的劳务或材料以后,具有自行弃权权利的人才签字画押。
§3134. 对特定合同的自行弃权⑦
(a) 军事——对于联邦政府任何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的施工、改造、维修的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和其它成本类型合同,以及制造、生产、建造、改造、维修、处理或装配船舶、飞机、军需品、军品,或者供应陆军、海军、空军、海岸警卫队的合同,陆军部长,海军部长,空军部长或交通部长可以分别放弃本分章权利,不管是关于付款还是权利的合同的条款。
(b) 运输——根据第31篇第1535节和1536节、1936年的商业海运法案(美国法典第46篇附录第1101节以及其下等等)或1946年的商业船舶销售法案(美国法典第50篇附录第1735节以及其下等等)制订建造、改造或修理船舶的合同时,交通部长可以放弃本分章权利,不管是关于付款还是权利的合同的条款。(完)
译者注释:
① 美国公共法律107-217和新法案的下载地址分别是: http://www.access.gpo.gov/nara/publaw/107publ.html,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html/uscode40/usc_sup_01_40_08_II_10_A_20_31_30_III.html。
② 原米勒法案规定:付款担保只保护与承包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第1级分包商和供应商以及与第1级分包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第2级分包商和供应商,余者不受保护。新法案扩大了付款担保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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