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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程担保的历史与现状——兼论中国工程担保的问题与对策/黎广军(5)
(1) 最近3年以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
(2) 公司股东的个人财务报表;
(3) 银行授信额度证明,银行家的地址、电话;
(4) 组织系统图,包括主要雇员的职责和详细履历;
(5) 股权简述和公司人员接续计划的详细内容;
(6) 现有工程,包括合同价、收益率、担保书;
(7) 已完成的工程,包括合同价、完工日期、收益率,担保书和评价结果,业主、分包商、供应商、建筑师、工程师的姓名、地址、电话及其推荐信或证明书;
(8) 拟定的计划,包括项目的类型、规模、利润;
(9) 如实填报一张有近百个问题的承包商调查表。

签发担保书时双方还要签署赔偿协议。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向承包商追还代赔款。担保人还会审查施工合同条款,拒绝承保风险过大和不公平的合同。

8 工程担保的"反担保"问题

与银行保函不同,工程担保书并无反担保之理。反担保造成资产积压,不利建筑业发展,并降低了承包商的财力和履约能力,甚至使本来合乎资格的承包商变成不合资格。况且,如果担保人不保证承包商能够履行赔偿协议,又如何保证承包商能够履行施工合同?

未能通过担保审查的承包商可能会提出以股东或第三方资产作为反担保,以提高其财力和信用额度,力求获得担保,但担保人会大幅度提高保费。如果以自有资产反担保,这就使本来不合资格的承包商变得更加不合资格,并损害了现有工程担保人的潜在利益。

当前我国工程担保的关键问题就是高额现金反担保,例如投标担保的反担保高达100%,履约担保的反担保高达30%以上,保修担保的反担保高达50%。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无资金可用,以至政府不得不限制保额,例如投标担保保额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履约担保保额普遍为合同价5%~10%。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各地普遍规定担保人无条件见索即付,担保机构无权调查索赔事件和拒绝赔付,以至不得不要求承包商提供高额现金反担保,而担保机构本身也缺乏合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工程担保审查和对抗索赔。

必须指出:银行保函并非真正意义的工程担保书而是债务担保书,有反担保和见索即付的国际惯例;但100%现金反担保的银行保函只是"存款证书"而已。

还须指出:在反担保之下,买方信用证是合理的而卖方保函是不合理的,因为卖方既要投入生产资金又要以自有资金反担保,导致了双重负担。显然,反担保是反生产力的,有违工程担保的原理和宗旨,这也是美国禁止银行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原因。由于无反担保,担保人有调查权,而索赔人有诉讼权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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