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程担保的历史与现状——兼论中国工程担保的问题与对策/黎广军(7)
担保公司各有其擅长的分类市场,并各有不同的承保标准和条件,以及不同的经营策略,例如投标担保不收保费、对无赔付的项目退还部分保费或发奖金。
国家保证担保经销人协会(NASBP)有六千位会员,均是担保专家和经纪人。担保公司一般通过中介颁发担保书。经纪人善于量身订做担保计划和包装风险并根据不同情况将客户介绍给不同担保公司。小型企业管理局(SBA) 与担保业合作,为不能通过正常商业渠道获得担保的小承包商提供200万美元以下的担保并承担一定比例的担保损失。州保险局核发担保公司和代理商的许可证并定期举办业务考试,有关协会网站也开办后续教育证书课程。美国财政部每年7月1日公布允许从事联邦政府工程担保的担保公司名单 (2005年有262家,见: http://www.fms.treas.gov/c570/c570.html)。
12 米勒法案的发展历程
1935年的米勒法案规定,2000美元以上的合同实行保证担保。1978年2月美国公共法律95-585将2000美元修改为5万美元;同年9月,众议院司法委员会95-1666号报告又将5万美元修订为2.5万美元。
1941年爆发珍珠港战役,美国宣布参加二战。米勒法案规定海岸防卫等军事设施放弃付款担保。
1966年颁布的公共法律89-719规定,米勒法案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包含对承包商应缴税金的保证。
1994年,根据公共法律103-355修订了米勒法案,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合同无须实行担保。
原米勒法案规定,付款担保保额不高于合同价50%且不高于250万美元。据Dun & Bradstreet的《商业破产报告》称,1990~1997年期间,美国有8万家建筑公司破产,遗留下工程债务218亿美元。1998年,美国众议院决议案H.R.3032建议提高米勒法案付款担保的保额,并要求对米勒法案进行现代化改造。1999月8月17日,美国国会颁布《建筑业付款保护法案》(公共法律106-49),规定:米勒法案付款担保的保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的保额;放弃付款担保的索赔诉讼权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有权弃权的人在工作或供料后签署,这意味着任何人都无权代表他人弃权,并不得强迫工人、供应商、分包商事先弃权,以此作为签约条件。
赫德法案编撰入美国法典 (United States Code) 第40篇 (公共建筑、财产和工程) 第3章 (一般公共建筑和工程) 第270节,即:40 U.S.C. 270。②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