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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程担保的历史与现状——兼论中国工程担保的问题与对策/黎广军(8)

1935年的米勒法案以 40 U.S.C. 270a-270d继承并取代了赫德法案。1994年修改增加了第270d-1节。1996年修订时重新整理了米勒法案文本,增加了270e、270f共2节。米勒法案的最后文本为40 U.S.C. 270a-270f,最后一次修订时间是2002年1月22日。

2002年8月21日,美国国会在公共法律107-217中废除了米勒法案,并重建了一个新法案:美国法典第40篇第31章 (GENERAL常规) 第Ⅲ分章 (BONDS担保) 第3131至3134节 (40 U.S.C. 3131-3134)。新法案与米勒法案的最后版本并无原则性差异,只是理顺了米勒法案的文本,使之现代化、清晰可读和更严谨。例如 "诉讼",米勒法案是suit (诉讼),新法案是civil action (民事诉讼)。主要修改内容是扩大了付款保护范围,并规定2.5~10万美元的合同单独实行付款担保。

13 信托基金与保留金付款担保

业主每次付款时都要扣留一笔保留金。与我国不同,美国将工程保留金(一般为10%)视为一种承包商付款担保;全部留置权登记截止以后,业主才能将保留金余额退还承包商。有些州规定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也要扣下一定比例的贷款保留金,作为业主清偿留置索赔的担保。法律规定业主不得挪用保留金,有些州要求存入专用帐户;留置权人有权向保留金帐户索赔,个别州还有"保留金留置权" (Retainage Lien)。

美国有些州的施工留置权法律将工程款定义为信托基金,违者属于刑事罪。承包商必须首先将业主工程款支付给工人、供应商、分包商等基金受惠人,即使亏损也不得挪用。留置失败和付款担保索赔失败以及未获足额赔付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截留了信托基金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索赔,并起诉其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等责任人,如果公司无力退还或已破产,这些责任人要以个人财产赔付,否则囚禁。这也是工程担保公司有忠诚担保业务的原因。承包商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也是信托基金,如此类推。此外,不动产抵押贷款和销售收入也是信托基金,业主必须首先用于支付工程款,否则也属违法。

美国工程债权人拥有以下权利 (各州各有差异),债权人可同时行使其中一种、数种或全部权利:
(1) 留置业主不动产,最后强制拍卖;
(2) 留置该不动产的抵押贷款或贷款保留金;
(3) 向承包商付款担保人索赔;
(4) 向工程保留金帐户索赔,或留置该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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