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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程担保的历史与现状——兼论中国工程担保的问题与对策/黎广军(9)
(5) 依据工程合同,起诉拖欠款的合同债务人;
(6) 依据信托基金法,起诉截留了信托基金的业主或承包商或分包商以及他们的责任人,而法院可依法强制这些责任人以个人财产偿还受益人的信托基金。

14 总结

美国工程担保包括两个方面: 1) 以施工留置权作为业主支付担保;2) 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合同保证担保。
与银行保函不同,履约保证担保的宗旨是保证工程建设成功而不是保证支付违约金,担保人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工责任,其罚金高达合同价100%且无反担保,因而美国工程担保审查极其严厉,以至取代了政府的施工资质审查和投标资格审查并杜绝了腐败。不动产施工留置权可以有效对抗工程拖欠款,保障工人、供应商优先受偿,并由此衍生了承包商付款担保制度。

根据本文对美式担保的研究并结合国内当前现状,作者对我国工程担保制度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 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并制订实施条例。施工留置程序示意图见本文附录B。
(2) 国际趋势是向美式担保靠拢。我国应采用跨越式发展战略,越过传统"欧式担保"的银行保函制度,直接建立以担保公司为主角的工程担保体系。当前高额反担保问题已经证明银行保函是一条艰难之道。
(3) 限制反担保并最终实现无反担保。目前,担保机构应按申请人素质实行差额反担保和差额保费,并应拒绝不合格的申请人而不是要求其提交更多反担保。
(4) 实行保额评标制,招标人只规定履约担保的最低保额而不设上限。技术标评分由担保人而不是评标人评定,并体现为履约担保的保额。投标人的综合素质和市场信誉越高,获得履约担保的保额就会越高,技术标评分也应越高,而反担保比例却会越低甚至无须反担保。不宜最低价决标的工程,可考虑取3位经评审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以最高保额或综合评分法决标。
(5) 规范工程担保市场并完善相关法规。工程担保机构向民营发展,并配备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从"债务担保人"转变为"完工保证人"。
(6) 建立工程担保资质管理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包括担保审查师和担保经纪人的执业资格制度。政府资助相关研究,高等院校开设工程担保专业学位。
此外,本文引用了美国有关官方网站的一些公开文献和法律资源,但因不方便而未作详注。


注释:
① 美国施工留置权详见《广东工程造价》2005年11月第21期61-68页《美国不动产施工留置权综述》。
②"40 U.S.C. 270"是美国文献引用法律的习惯用法,意指"美国法典 (U.S.C.) 第40篇第27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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