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改后的适用问题——全国法院婚姻法适用研讨会综述/韩延斌(2)
力行为的相反观点,还有观点认为家庭暴力与虐待是各自不同的两个
独立行为,一次或数次殴打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
虐待。从司法实践和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
间的虐待和遗弃”内容看,家庭暴力的范围虽广于虐待行为,但与虐
待行为应是两类不同的行为。鉴于立法上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
依据,而司法实践中就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对其范围和种类又如何科
学界定,有不同认识,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内涵、
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制裁,否则
缺乏可操作性,对家庭暴力的遏制和制裁将形同虚设。
结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采用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制度,这是我
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得到了普遍认可。但对提起婚姻无效和撤销
婚姻请求的主体范围、程序、宣布无效的机关等问题,因立法没有作
进一步明确规定,这就容易造成认识上的不一致,进而在司法实践中
引起操作上的混乱。有代表提出,对无效婚姻的提起,应当体现国家
和社会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因此,主体范围就应相对宽大,并在程序
上专门规定一个确认之诉的特别程序;另外,在当事人请求离婚时,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是无效婚姻,这在程序上如何处理,人民法院是
否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又应适用什么诉讼程序
等,这都需要作深入研究并在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
此外,对修改后婚姻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
当补办登记”如何理解掌握,也是研讨的焦点之一。依据民政部19
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法发〔1994〕6号)之规
定精神,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
同居关系处理。但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否为无效的
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应当补办登记,对没有补办登记的应
如何认定也没有规定。而这又似乎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事实婚有认可的
倾向,给审判工作造成相当的困难。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
01〕9号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4月28日起,审理离婚案件
应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相悖的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在审理一审和二审婚姻家庭案件中不再适用。对此,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