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改后的适用问题——全国法院婚姻法适用研讨会综述/韩延斌(6)
为的惩治力度。当然,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何理解,
也是仁智各见。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
害两方面的赔偿;而且因夫妻财产制中有了个人所有财产的规定,所
以,对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无论是否导致离
婚,无过错方均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可独立成诉,对重婚、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只有在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而且应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请求,不能单独提起,只有这样才
既方便诉讼,也便于判决的执行。
对第四十七条“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与会代表一
致认为,提起诉讼的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而不
是无限期的。
此外,代表们还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婚姻家庭问题和关于如何
适用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因修
改后的婚姻法实施时间不久,尚有许多问题没有出现,这只能有待于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和调研工作中去发现和作深入研究,目前只能就现
有的问题进行研讨,为下一步即将进行的司法解释工作做一些准备。
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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