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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诉讼内容之我见——通过一起股东诉讼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刘莉(6)
(2)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如前文所述,公司变更登记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那么,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如果怠于履行公司股东会决议,不配合变更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本案就涉及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其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应视为新、旧两任法定代表人均可,由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效力自决议作出时产生,是“宣示性”(或称“公示性”)的性质,所以董事长在董事会决议变更后,公司应该履行,公司的履行体现在公司工商登记变更;董事也应该履行,董事履行体现在董事要服从决议内容。在此情况下,作为工商登记机关即应该允许新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材料。而且此问题在2000年《工商企字〔2000〕第69号》答复中显示,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由新推选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此文件。这一答复既是肯定决议自做出时生效,也是针对实践所做出的有效回应。正因如此,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决议,可以直接变更登记,无须通过诉讼要求法定代表人履行决议。

2、章程的修改
(1)章程的性质
章程在理论上是公司最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发起设立公司时投资者就公司的重要事务、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做出的具体规范性的长期安排,这种安排就体现了很强的自治性。章程的这种性质决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不是公司行为,是股东的个人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制订”者是公司“发起人”7。总而言之,无论何种公司类型,何种通过章程的表决程序,对章程条款及章程内容享有决定权的仍然是公司的股东8。虽然章程的内容具有对公司行为的约束、董事会或监事行为的约束,但这些约束的直接受益人均是股东,是股东建立公司所追求的根本目标,这一目标就是商事主体得以延续的基础。正因如此,公司章程的修改或提交修正案在公司设立时或公司变更登记时仍然是由股东决策的(即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版只需要股东签字即可,不需要董事签字,也不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2)章程的生效、登记和备案
第一、章程的生效
公司设立时章程是调整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关系的协议,类似于设立协议,按照合同法原理未明确规定登记时生效的,应从在章程签字时成立并生效。但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公司机构的内容应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对于公司设立后章程变更的生效时间,基于修改章程系股东会的职权,如前文所述股东会的决议自作出后生效,那么对于章程修正案的生效应自决议作出时生效。
第二、章程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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