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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哈贝马斯著(7)
必须存在法律能力的平等。然而事实上,在经济权利,资产和社会生
活条件方面日益增长的不平等,正在不断地摧毁着那些提供平等机会
以使人们有效地利用平等分配的法律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法律平等
的规范内涵不至于彻底转化为其对立面,那么,一方面,现有的司法
规范在内容上就必须很明确;另一方面,必须引入社会基本权利,以
确保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有效地防范社会危机。

  当然,法律的这种具体化(Materialisierung),同时又产生了
意想不到的社会福利国家温情主义(sozialstaatlicher
Paternalismus)的副作用。很明显,补救实际生活条件和权利地位
差别的努力,不应该导致这样的“标准化”干预,即假定的受益者在
他的自主生活空间里反过来又受到了限制。法律自由和事实自由之间
的辨证关系不断发展,这就说明,这两种法律范式同等地诉诸于工业
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生产主义(Produktivismus)世界观。资本主义
经济社会必须这样来运作,即社会公正的期望能够通过保证每个人自
主追求自己的好生活观念而获得满足。两种法律范式之间的唯一冲突
在于:私人自主能否直接由自由权利来加以保障;或相反,私人自主
的形成是否必须通过提供劳动来加以保障。而在这两种情况下,私人
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内在联系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5 实例: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

  在结语部分,我想以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说明:只要我们
的目光还仅仅局限于维护私人自主,并漠视私人的主体权利与参与立
法的公民的公共自主之间的内在联系,那么,法律政策就会在贯常的
范式之间无望地摇摆。因为,归根到底,假如私人法律主体不共同运
用其公民的自主性,来搞清楚正当的利益和标准,并且在关键问题上
达成一致,那么,他们根本就无法享有平等的主体自由。只有在关键
问题上取得一致,才能分清楚平等与不平等。

  自由主义政治的目的原本在于破除根据性别认同而获得的身份,
确保妇女在求职,社会承认,教育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竞争中享受到
平等的机会,至于结果如何,则另当别论。但是,只是部分获得成功
的形式平等使得妇女事实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这一事实更为显著。社
会福利政策采取了特殊的措施,主要是用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以及婚
姻法等,来解决这一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如,对怀孕妇女和母亲以及
离婚妇女加以保护,减轻她们的社会负担。与此同时,女权主义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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