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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管理层持股/周舟(4)
因此,在实践当中存在着管理层利用企业资源,从企业客户、合作者等关系单位短期借贷,再用企业资源给关系单位各种形式的丰厚回报。但这种方式一旦暴露则可能牵涉刑事法律,可谓管理层的一种无奈和铤而走险吧。
4、持股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或许国资委禁止管理层信托或委托持股是为其监管方便,或许为了防止管理层利用信托筹集持股资金,或许国资委认为既然政策已允许管理层持股,则管理层信托持股引起增加成本与风险已没有市场,也或许兼而有之吧,总之目的已经不重要,结果已如此。
鉴于此,管理层持股只能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持股或者通过其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但是相比较而言,基于以下几点,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则相对较为受到青睐:
(1)根据新《公司法》,股东人数不能突破50人,如果管理层人数众多,则可能受到公司法股东人数的限制。
(2)如果管理层拟持股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则其不具备持股主体资格,因为根据目前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允许自然人持股,在2003年曾有一定程度的放松管制,如果自然人持股在前,尔后引进外商,则不受限制。关于自然人持股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性规定,下文详述。
(3)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来“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规定,大大降低了管理层通过设立公司持股所需的资金总量和资金成本,此款规定也可谓是公司法对公司投资权的彻底放开,我想这也是国家政策层面鼓励投资和大型并购的一种举措吧。
(4)从融资的角度,通过设立的公司作为对外融资的载体,相比较自然人直接融资,已经树立起一道风险屏障,对于管理层本人更为安全,而且实践中,公司对外融资也比自然人融资更易操作,比如可以设立公司股权作担保。
5、其他特别规定
(1)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管理层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
(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必须进场交易,并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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