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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管理层持股/周舟(5)
(4)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5)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
三、大型国企管理层持股
根据国资委和财政部2005年4月11日联发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此规定等于基本否定了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
但是隔半年之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对大型国企管理层持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放开,已经允许大型国企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持股。
至此,归纳起来,大型国企管理层持股的途径基本包括如下三种:
1、增资扩股。
2、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管理层持股。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可以以企业净资产支付企业职工(包括管理层)安置费。
3、经批准的管理层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试点。这类试点多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专职科研机构等。
尽管政策已经放开,而且很多人乐观估计不久的将来会全面放开的,但目前仍存在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因其中很多与上文中小国企管理层持股差别不大,因此此处从简。
1、原则严格控制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2、持股主体
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作为持股主体:
(1)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3、禁止控股
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
4、程序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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