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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界定/唐左平(3)
其应先向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
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请求人对
赔偿数额有异议,请求人应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
求人如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才可以在最后期间届
满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
种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的原则,复杂、冗长,加之对原先赔偿义务
机关的信任,使得公安行为相对人极少选择国家赔偿这样的权益救济
渠道。相反,如果循着行政诉讼的途径,上述相对人只要对公安机关
的行为心存不服,并且辅之以表面证据简单地证明起诉条件的成立,
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被诉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应予一并审理解决。相比之下,这
显然就避免了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时须先由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开始所面
临的复杂、冗长程序。这种方式,并没有违背有关的法律,也是合理
合情的,法院应予依法保护。

  4.法院一旦受理此类案件,在遵循行政审判不审查公安刑事侦
查的原则下,对公安机关的被诉行为进行审查,如审查结果确系刑事
司法行为,则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体现出法院行政审判对公安刑
事司法权的充分尊重。反之,如审查结果被诉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
则及时再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如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法院则要么依
法判决撤销该行为、要么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为对
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判决公安机关作出相应赔偿。以此,
体现出行政审判对权益受害者利益的及时救济,也发挥了行政审判应
有的职能。

  因此,法院依法将刑事立案后的公安行为导入行政审判程序进行
合理审查,既保护了原告诉权,又不干涉公安正常的侦查行为,也未
与检察机关的检察权相冲突,还使可能的受害人权益得到及时、有效
地救济。因此,法院对此类的案件的受理是合乎法律及情理的、也是
完全必要的。

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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