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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架构下对人民调解实务的几点设想/张存友(5)
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在社会利益重新分配的新机制下层出不穷。比如企业改制涉及到工人的下岗再就业、农村土地流转、征地、开发中的农民利益的合理补偿、对既得利益者的优惠改革,无一不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的群众性事件,这几年,群众越级上访、群访的不断增加,也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单靠政府的行政行为,强制消化全部的社会矛盾纠纷是不现实的。所以,时代呼唤大调解,发展需要大调解就成了应运而生,水到渠成的自然结果。
从人民调解发展到大调解的轨迹,不仅仅是调解范围从民间纠纷到社会矛盾这一内涵的简单扩大了,实质上是一次调解理念的升华和革命。
当然,大调解架构下的人民调解,也并非仅仅是调解方式由传统模式到庭式调解、听证制度的引入后的形式上的变化,而是国家政府在解决社会矛盾面前,首先考量的是人民群众利益的态度和政策的问题。应当转变过去哪种只注重政府集体利益,忽略轻视群众利益的观点和做法,只有通过调解,促成当事双方协商、协调解决,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诉讼是最后的救济程序,新时期下,人民调解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在调处不能的情况下,要求(有权)举行听证,并做出独立的处理结论,是部份履行了政府的裁决职能,不完全等同于基层组织单纯的调解,带有相对的强制性,是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把握的要点之一。
在大调解架构下,应当把调解与仲裁(政府裁决)有机结合起来,是笔者在本文中要阐明的一个核心观点。在大调解架构下的调解规范化首先要形成一个规范化的裁决程序和一系列的工作制度,明确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裁决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法律后果、法律救济途径等,这需要主管高层的关注、重视,引导和指导,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创新。





姜堰市司法局蒋垛司法所张存友

200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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