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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支付担保与施工留置权的可行性研究/黎广军(6)

4.10 法律援助和工资留置权基金

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应为建筑工人提供公证服务并代理留置权登记和诉讼。政府还可以拨款给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建筑工人工资留置权基金”,受让 (赎买) 建筑工人已经登记成功的留置权,然后统一申请依法拍卖不动产,而留置权利息等赔偿金可作为基金收入。

4.11 以高科技促进解决工程拖欠款问题

按法学理论,不动产物权应当公示。如果开发出高科技的管理网络,公告留置权登记信息,包括异议登记和诉讼登记等信息,有关当事人就可以评估不动产风险,业主也会积极清偿欠款以清除留置权登记。

4.12 施工留置权的标的

施工留置权的标的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对于法律上无法转让、拍卖的不动产,可要求业主事先登记一份第三方保证作为清偿留置权登记的担保,或者允许施工留置权人同时留置此类不动产的用益权,例如:
(1) 留置不动产抵押贷款。贷款人收到留置通知后,应冻结相应放款;留置权人获得业主同意书或法院裁决书后,即可从贷款人处获得支付。这样做的理据是:这些贷款以不动产物权为抵押,而留置权人创造了这些不动产物权,因此有权扣留相应的抵押贷款。
(2) 对于政府工程,留置政府基建帐户的款项,类似上段(1)那样,但超出合同价款的留置索赔由承包商付款保证人赔付。政府财政部门应造册登记留置权。政府预算应包括清偿上年度留置债权的支出预算。
(3) 对于电站、收费公路等,留置其收费权。
(4) 对于供出租的房屋工程,留置其出租权。

5 设立施工留置权的社会影响分析

(1) 对法律、政府和市场来说,设立施工留置权有利于物尽其用,并促进我国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
(2) 对政府工程来说,由于法律限制拍卖政府不动产,留置权登记只是从法律上明确政府负债,从而建立一种保障清偿政府工程拖欠款的法律机制。
(3) 对抵押贷款人来说,必须严格监督业主优先清偿工程债务和留置索赔,以保护贷款的优先受偿权。
(4) 对消费者来说,留置权登记显示开发商可能实力不足或者信用不良,这样的商品房买不得。
(5) 对业主来说,施工留置权是最低成本的支付担保,但必须切实履行支付义务,以免发生留置索赔。
(6) 对施工人员来说,由于留置权登记阻碍业主不动产的转让、出售和抵押筹资从而迫使业主不得不优先清偿留置索赔,其心态将从焦虑不安转为平和。
可见,设立施工留置权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

6 结论

本文研究表明,施工留置权具有理论清晰、效力强大、清偿方式灵活、保护范围深广等优点,特别是可以直接保护工人、分包商、供应商从而消灭连环三角债,并且可在施工期间解决拖欠款问题从而消灭垫资工程,这些优点是其它形式的业主支付担保难以相提并论的,因此,以施工留置权作为业主支付担保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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