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支付担保与施工留置权的可行性研究/黎广军(7)
本文所述施工留置权制度参考了美国的Mechanic's Lien法律 ①,这种法律从1791年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加拿大等国也有这种法律。此外,法国建筑人员的不动产优先权、日本不动产工事先取特权、德国建筑承揽人的不动产担保抵押权也是采用登记制;此类权利与施工留置权有异曲同工的类似效用,但不保护仅与业主有间接合同关系的工人、供应商、分包商。因而难以用于解决我国现阶段特有的连环三角债和垫资工程。
目前,我国正在制订物权法。物权法的目的是保护财产和鼓励创造财产,但不能有效保护创造财产的劳动者也就难以有效创造财产;况且我国有近四千万建筑工人,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欠薪问题正在威胁着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我国物权法应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
注释:
① 美国各州建筑业Mechanic’s Lien法律的最新版本可在这个网站购买http://www.lienlawonline.com/,或参考这个免费网站http://www.mechlien.com/。
参考文献:
[1] 张学文.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J].法商研究, 2000,(3).
[2] 孙鹏, 肖厚国. 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 梅夏英,方春晖.对留置权概念的立法比较及对其实质的思考[J].法学评论, 2004,(2).
[4] 孟勤国, 王莹. 物权法的理论探索[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5] James D. Fullerton. Construction Law Survival Manual [M]. Clifton, USA: James D. Fullerton, 1997.
[6]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Z].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5.
——原载《广东工程造价》2005年12月第23期第60-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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