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合理”的合理性/许凌洁(4)
再次,“合理”一词中蕴涵着对公序良俗的遵守,对交易习惯的尊重。
“公序”即公共秩序,指“社会生活之一般的要求”;“良俗”即善良风俗,指
“民众之一般的道德”。③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
定。即“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
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公共利益亦称社会公益,它是站在社会角度,指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
益只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一部分,为保障其他民事主体权益的正常实现和整个社会
秩序的稳定,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必须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
社会公德,使个人的民事权益与社会公益和社会公德相协调。④故民事活动的进行
除应当遵守法律外,还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一般的道德,正当行使
自己的权利,不能滥用权利,危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作为相
对于《民法通则》的特别法的《合同法》,其正是以“合理”一词来遵守和体现公
序良俗原则。“合理”要求:一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在没有法律强制
调整的情况下必须要受社会公德和社会公益的约束,禁止滥用权利;二是尊重交
易习惯,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通常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才能保证交易公平。习惯应该视为民法的法律渊源。习惯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
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它要求长
期反复适用并为一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所接受,且信应受其约束。⑤尤其在特定的行
业中有特殊的交易习惯,如汽车销售业务中,出售完整的汽车包括一套基本的修
车工具的习惯等。在国际贸易中,国际惯例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这种惯例便是国
际贸易中长期形成的一种交易习惯。《合同法》中某些条款以“合理”一词体现了
这一点,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
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因此,旅客要求长途运输工具上应设置卫生
间及餐厅,以满足人们的正常生理需要,应该属于合理的要求,并且根据长期形
成的交易习惯,在我们的火车、轮船上均设有卫生间和餐厅,并且一些长途客车
上也提供了“方便”之处,飞机上亦然。
最后,《合同法》中使用“合理”一词正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和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亦称诚信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
《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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