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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合理”的合理性/许凌洁(6)
及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总之,《合同法》中“合理”一词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
原则、精神,蕴涵了极其丰富的价值,指导着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把握和
具体适用,值得我们不断的学习和探讨。

注释:
①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
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② 我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
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
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
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三、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五、如果
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③ 史尚宽(台)《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
④ 王建平 《民法学》 四川大学出版社 第93页
⑤ 彭万林主编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41页
⑥ 梁慧星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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