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完善的文献综述/宁玉杰(3)
笔者认为,外来物种成功入侵并迅速蔓延扩散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管理不到位。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立法的必要性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为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对发达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上相关的公约、协议进行深入比较与分析,以获得有益之经验。
三、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立法国内外学者观点
1948年7月1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8名社会科学家共同发表《社会科学家争取和平的呼吁书》,提出以国际合作为前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实际的科学调查研究,解决现代若干重大问题,这被认为是现代国际环境安全的先声。 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和环境专家莱斯特•R•布朗是最早将环境引入安全概念的学者。1977年,他在其《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一书中, 对环境安全进行了专门研究,并明确提出“重新定义国家安全”,力图将环境问题纳入国家安全的概念。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使用了“环境安全”这一用语,阐明安全的定义除了对国家主权的政治和军事威胁外,环境问题已成为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之一,这引起了对环境安全问题的世界性关注。1989年,杰西卡•马修斯在她著名的《重新定义安全》一文中明确主张“扩展国家安全的定义,使其包括资源、环境和人口问题。” 广义的环境安全是指人类和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处于一种不受污染和破坏的安全状态,或者说国家或世界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危害的良好状态。 环境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问题中的基本问题,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损害人类生存与活动所依赖的自然支持系统,直接危及人类的生命与健康。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对所有国家的安全都构成现实威胁。因此,确保全球环境安全无疑是最根本的安全问题。环境安全与军事安全、政治安全及经济安全等相互作用,构成完整的安全概念。所谓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和威胁的状态,是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的最基本的生态环境保障。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是生态保护的首要任务。1991年,美国公布了《国家安全战略报告》,首次将环境视为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该报告认为,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已在政治冲突中发挥了作用,为了保护美国的利益,美国有义务督促世界各国共同承担责任。
就目前来说,立法实践走在法学研究前面。当许多法律学者还不明白外来物种入侵是怎么回事的时候,法律就已经颁布实施了,而起草生物安全立法的人员也往往不是法学专家,而是生物技术专家。这就使得法学家在生物安全法研究方面显得非常无能和尴尬:即不是我们这些法学家在搞生物安全的立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更多的法学家、特别是环境法学者来更多地接触生物安全及其立法问题,并了解生物安全目前需要探讨和研究的一些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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