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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监督权的重新配置与法律监督机制的创新——关于突破我国法律监督困境的制度构想/李飞(16)

五、结论

要克服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的缺陷,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以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地实施,应该结合中国实际,从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这两个层面上来考虑。

1、政治体制层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和特点,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选择。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必须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来开展,其中关键是要解决好人民代表大会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这对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要解决好这两个关系必须将党的领导法制化。

首先,党的领导虽然写入了宪法,但对党的领导活动并未纳入法制轨道,党的领导权实际上成为“超国家权力”,而现代法治要求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党必须依法进行领导,并接受法律监督应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尊重宪法和法律,实际上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意志。党的“三个代表”之一既然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党就更应该积极将自己的领导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最后,对党监督必须法制化。邓小平曾指出“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因为许多党员都在当大大小小的干部。”[xxiv]2004年2月,中共中央向全党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然而党内监督只是对党的监督的一个方面,现代法治是与政治权力的制约分不开的,依法治国强调的是对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核心就是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吏。在中国,关键的是要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大大小小的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党的领导是毕竟是通过大大小小的党员干部来实现,归根揭底也就是要在法治原则下对党的领导实行法制化监督,因此,强调党内监督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应该强调对党的法律监督。

如果党的领导不能法制化,那么对党的法律监督也就是一句空话,其结果人们倚重的只能是“党要管党”的党内监督制度,而成为法律监督机制不能触及的领域或者说法律监督机制的禁区,这就必然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一个显见的创伤。

2、法律制度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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