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监督权的重新配置与法律监督机制的创新——关于突破我国法律监督困境的制度构想/李飞(17)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此原则下,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是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对国家权力进行分配,现行宪法将法律监督权赋予人民检察院,而人民检察院同时还行使公诉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权力和职能的存在冲突,人民检察院身陷利害关系之中,失去了监督者超然的地位,这种自我监督导致权力膨胀而失衡,成为法律监督体制上的缺陷,再者,现行法律对人大的法律监督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的区别与关系没有明确规定。由此,一方面导致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虚化,另一方面使得整个法律监督机制缺乏一个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枢纽机关和协调机关,导致整个法律监督机制效率低下和不力。对此有必要从宪法高度对国家法律监督权进行重新配置,设立一个枢纽机关和协调机关——法监院,形成一种新的权力格局。并且由于法监院的地位超然,不涉及具体事实的实体处置,在法律监督机制中设立一个纯正的法律监督机关,从而使得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人大外部真正存在一个异体监督,从而保障监督的有力、公正。由此形成一个层级式法律监督机制,各层之间权限明确,相互关系程序化、制度化,并具有协调性。
在本文构想的法律监督权分配格局下以及层级式法律监督机制的框架内,现在理论界、实务界争议的诸多问题的都可以得到一揽子解决,比如违宪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人大个案监督、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监督、人民监督的有效途径、检察权的性质、“监督监督者”的怪圈、司法体制等问题,其实都不是独立的问题,这些问题要得到较好解决,都不可避免地要从政治体制及宪法层面上找根源,因此,只有从根源上综合分析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作出科学合理的法律监督权的配置,建立一个新法律监督机制,也即以现有上述问题为着眼点来构建法律监督机制,同时又以所构建的法律监督机制作为平台来进一步解决现有问题,这便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初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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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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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页
[ii]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8~4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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