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监督权的重新配置与法律监督机制的创新——关于突破我国法律监督困境的制度构想/李飞(19)
[xvi]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xvii]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2条第(D)节“司法审查”第2款:“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xviii] 《宪法》第5条第1款,第33条第3款
[xix]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73页
[xx] 转引自吕世伦:《论我国法制现代化中的国家主义障碍》,载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编:《法律思想的律动——当代法学名家演讲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xxi] See Bernard Schwartz ,Administrative Law ,little ,Brownand Company,1976,P 32. 转引自胡肖华、倪洪涛:《论行政权的宪法规制》,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xxii] 美国联邦高等法院大法官W?道格拉斯(Douglas)语,见吕世伦/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221页
[xxiii] 姜明安:《行政的“疆域”与行政法的功能》,载于《求是学刊》2002年3月第2期(总第29卷)
[xxiv] 邓小平:《执政党的干部问题》,《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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